阳台栏杆的高度是这样规的: 六层及以下不低于1.05m,六层以上不低于1.1m,高层建筑不高于1.2栏杆(板)高度从阳台地面至栏杆(板)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,如底部有高度低于0.5m的可踏部位,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计算. 通常图纸上单独设计,规范上有特别的规定,一般不小于1.00m 可参考国家标准《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-1999》局部修订内容 3.7.3 条原文:低层、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.05 m ,中高层、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.10 m 。中高层、高层住宅及寒冷、严寒地区住宅的的阳台宜采用实心栏板。 修改为:低层、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.05 m ,中高层、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.10 m 。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。中高层、高层住宅及寒冷、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心栏板。 条文说明修改为:根据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,阳台栏杆应随建筑高度增高而增高。封闭阳台没有改变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,因此,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净高要求。对中高层、高层住宅及寒冷、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要求采用实心栏板的理由,一是防止冷风从阳台灌入室内,二是防止物品从栏杆缝隙处坠落伤人。此外,中高层、高层住宅及寒冷、严寒地区住宅封闭阳台的现象普遍,透空的栏杆难以封闭。 3.9.1 条原文:外窗窗台距楼面、地面的净高低于0.90 m 时,应有防护措施,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。
栏杆的高度必须达到国家新标准,低层、多层建筑不得低于1.05
米,中高层、高层建筑和中小学校不得低于1.1米,托儿所和幼儿园不得低于1.2
米;在中小学和幼儿园,构造做法上不允许采用容易攀爬的形式,最好使用垂直杆件。